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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朱尚夫与毛德美、徐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尚夫,毛德美,徐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762号原告朱尚夫。被告毛德美。被告徐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尚夫与被告毛德美、徐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尚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