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位东祥),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3月17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构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驾驶“英田”牌货车,车牌号为皖17-015**,沿S2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夏邑县会亭镇朱土楼村时,将行人李某(2008年3月12日出生)当场轧死。被告人魏某电话报警后弃车逃跑。经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1、物证;2、书证;3、证人李1X、魏1X、贾1X、魏2X、李2X、任1X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魏某2013年3月16日的供述,我今天来投案,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我驾驶自家的“英田”牌货车拉着我妻子贾1X,从歧河拉沙子回家,行驶到会亭镇朱土楼村李庄附近时,路西边有一个大人在路边上玩,一个三四岁小孩抱住那个大人的腿。我行驶至离她们三四米远时,那个小孩就向路中间跑,我就赶紧踩刹车,向东打方向躲避。结果车左前角位置把小孩撞倒了,后车轮没躲过去,这个小孩当时就死了。我急忙停车,下车后吓得站在路边不敢动,就打110报警,我打两次110说:“我开车轧住人了。”我想等110的人来了投案说明情况。这时过来一个十来岁的小孩打我几下。旁边的群众说你赶紧走,要不然家里来人得打你。我害怕挨打,就把车放在现场,与妻子一起向南走了。然后进入道路西侧的玉米地里,在跑的过程中,我给大儿子魏2X打电话说我开车出事的情况。后来跑的时候我的手机和驾驶证跑掉了。我当时车速每小时10-20公里左右。挂的二档。车牌号为皖17-015**,驾驶证是农用车驾驶证。我户口上登记的姓是“魏”由于不会写,就写个简单的“位”字。2、证人李1X2011年8月27日的证言,2011年8月25日下午4点多钟,我从道路西侧村庄里出来到夏邑县业庙乡公路上向南走,准备到南边本村李景春开的门市部去买东西。正走着突然听到“膨”一声响,南边40-50米处一辆拉沙子的蓝色货车当场轧死一个小女孩,货车刚停住。我过去见被车轧住的小孩是本村李3X的女儿,李3X的妈妈在旁边哭着,当时现场没有其他人,货车的西侧土路上有一男一女蹲在地上抱着头,年龄约50-60岁。我没问司机的事,就给昆锋打电话说出事了。这中间过来好多人,不知道啥时候,货车上的一男一女走了。后来交警队的人就过来了。3、证人贾1X的证言与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4、证人魏1X2011年8月27日的证言,魏某的儿子魏2X给我说,他父亲魏某给他打电话说开拉沙子的车在会亭南边轧死一个小孩,并说出事故后打电话报警了。魏某给魏2X打过电话后,魏某的手机再打不通了,他也没有回家。魏2X让我来交警队交押款。5、证人魏2X2011年8月31日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25日下午5-6点钟,其父亲魏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开车在会亭镇朱土楼村轧死一个小孩,打电话报过警了,由于怕挨打就跑了。现在玉米地里躲着,并说手机快没电了,准备去投案。随后就与魏某联系不上了。6、证人李2X2011年8月27日的证言,2011年8月25日下午4点40分左右,其带着孙女李某从道路西侧家里出来到道路东侧自家开的门市部去。向道路东侧刚走有1米左右,突然被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蓝色货车将雨寒撞飞了,向南撞的有四五米远,货车从雨寒身上轧过去,将雨寒当场轧死。7、证人任1X2011年8月26日的证言,证明其家里的一辆皖17-015**号英田牌兰色自卸货车,在2010年以2.8万元卖给魏庄的魏某。8、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8月25日16时54分,135××××0998手机报警称:2011年8月25日16时40分许,在S202线夏邑县会亭镇朱土楼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皖17-015**号英田牌货车轧死一名女孩后,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李某系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胸部、腹部、四肢至颅脑及胸、腹部开放性创伤死亡。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无事故责任。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交警到现场勘查的情况。12、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夏邑县交警大队在2011年8月25日将魏某的肇事车辆皖17-015**英田牌货车予以扣押。13、驾驶人基本信息,证明2011年8月27日从驾驶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到位(魏)东祥的驾驶证为C3证。1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明皖17-015**号牌车制动效果差。转向间隙较大,灯光不齐。后镜雨刮器、喇叭完好。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1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证明经公安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魏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10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16、户籍证明三份,证明李3X、郭玉、李某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魏某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且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方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冉 伟审判员 穆全宏审判员 姬 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昊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