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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梧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民初字第9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金洁。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受理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沈茜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