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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荣诉被告许明、聂春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荣,许明,聂春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王春荣。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许明。被告聂春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跃利。委托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荣诉被告许明、聂春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荣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荣撤回对被告许明的起诉。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