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松山诉被告夏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山,夏家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王松山,男,汉族,居民,现住沂南县。被告:夏家国,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王松山诉被告夏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松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家国经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松山诉称:被告2013年1月26日、2013年2月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3万元。约定随要随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夏家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被告夏家国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3年2月3日,被告夏家国向原告借款3万元。上述借款共计13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材料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夏家国向原告王松山借款13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借款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家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松山借款13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670元。由被告夏家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王孝杰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