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胡慧丽与甘汉桥、武汉鑫怡磊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二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慧丽,甘汉桥,武汉鑫怡磊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二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269-1号申请执行人胡慧丽。被执行人甘汉桥。被执行人武汉鑫怡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与京汉大道交汇处世纪大厦商住楼7层F号。法定代表人尹梦怡,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二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康苑407栋4单元1层2室。法定代表人陈启用,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慧丽与被执行人甘汉桥、武汉鑫怡磊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二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甘汉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武汉鑫怡磊贸易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无财产可供执行;武汉二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胡慧丽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何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