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知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王玲云、上海卡迪龙五金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王玲云,上海卡迪龙五金有限公司,殳君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伟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晓枫。原审被告上海卡迪龙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原审被告殳君林。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燕如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阮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