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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恢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余春林与童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林,李军,童荣,沈国敏,袁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余春林,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军,男,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童荣,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国敏,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保军,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22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童荣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王惠文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