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詹申请执行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某,靳某某,何某某,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袁家庄镇东岳殿村。被执行人靳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袁家庄镇东岳殿村。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袁家庄镇东岳殿村。被执行人许某某,男,现年80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袁家庄镇肖家庄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佛坪县轻工机械厂退休职工,住陕西省佛坪县袁家庄镇东岳殿村。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依据(2012)汉中民终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调解书确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共同承担工程款40000元,后经其协商,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靳某某、王某某承担工程款及执行费共计40500元,其中靳某某承担20000元,王某某承担20500元,该二人先后分别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汉中民终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培军审 判 员 吕宝新代理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