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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蔡文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国,卢凤珍,张颖,蔡谦,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蔡文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卢凤珍。申请执行人张颖,农民。申请执行人蔡谦,学生。被执行人杨爱民,农民。蔡文国、卢凤珍、张颖、蔡谦申请执行杨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硕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