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蔡文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国,卢凤珍,张颖,蔡谦,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蔡文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卢凤珍。申请执行人张颖,农民。申请执行人蔡谦,学生。被执行人杨爱民,农民。蔡文国、卢凤珍、张颖、蔡谦申请执行杨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硕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