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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350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贺新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