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350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贺新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