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翠屏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芬诉被告宜宾日报社印刷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张华芬,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张中华、王霞,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宜宾日报社印刷中心。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柑子园。法定代表人陈博平,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芬诉被告宜宾日报社印刷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华芬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华芬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