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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宋怀树与易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叙永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宋怀树,男,生于1968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易德全,男,生于1953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宋怀树申请执行易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1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宋怀树与被执行人易德全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对申请执行人宋怀树所享有的赔偿款10000元,被执行人易德全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清偿5000元完毕,申请执行人宋怀树承诺对应得的逾期利息和垫缴的案件受理费800元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宋怀树已提交书面意见建议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怀树与被执行人易德全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宋怀树书面建议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易德全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怀树在发现被执行人易德全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赵振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豆雪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