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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斯诉被告梁某林、第三人梁某琼、梁某军、梁某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斯,梁某林,梁某琼,梁某军,梁某明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容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梁某斯,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自良镇X街*号。委托代理人谭霖,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林,男,195X年X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自良镇X街*号。第三人梁某琼,女,194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容州镇X花苑*栋*号房。第三人梁某军,男,193X年X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甘肃省兰州市X公司X厂。第三人梁某明,男,193X年X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云南省临沧市X区X街X号X单元X室。原告梁某斯与被告梁某林、第三人梁某琼、梁某军、梁某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佳桂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梁某斯及其委托代理人谭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林、第三人梁某琼、梁某军、梁某明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同父异母的兄妹,梁某荣是双方的父亲,现梁某荣已死亡。梁某荣生前一直是原告和原告母亲照顾,其生前立下遗嘱,愿意把属其位于容县自良镇社街X号房产份额留给原告继承,但自从梁某荣去世后,被告一直占用上述房产,出租给他人使用。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容县自良镇社街X号(原XX号)房产属梁某荣部分(价值50000元)归原告继承,与被告无关。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第三人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14日,彭某奎登记取得位于容县自良镇社街X号私产,为砖木结构(使用土地面积224.99平方米、建筑面积384.8平方米)。1993年,彭某奎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梁某荣、次子梁某军、三子梁某明、女儿梁某琼;1995年8月11日,梁某荣与周某英登记离婚,婚生女儿(即本案原告)由女方抚养;2010年11月22日,梁某荣立下遗嘱(内容为:一、彭某奎是我母亲,约于1993年去世。我母亲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即我梁某荣、次子梁某军、三子梁某明、女儿梁某琼。登记在彭某奎名下座落于容县自良镇社街51号房屋,是我母亲继承所得,她去世后至今未作过继承析产处理,一直由我自己居住。但母亲去世前讲过该房屋给一半我。因此,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我个人财产。二、梁某斯,出生于1987年6月4日,是我与周某英所生育的亲生女儿。我去世后,登记在彭某奎名下座落于容县自良镇社街51号房屋属于我个人所值的份额全部由梁某斯继承,其他人不得纷争。三、本遗嘱在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立具,由谢华武、黄江丽律师代书、见证);2012年1月15日,梁某荣病故,梁某荣有一子一女,即本案原、被告。2013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容县自良镇社街36号(原51号)房产属梁某荣部分归原告继承,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同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同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遗产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之前,遗产作为整体存在,没有分割为继承人所有。彭某奎的遗产尚未分割析产,尚未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及份额,原告便请求属梁某荣部分(价值50000元)归原告继承,与被告无关,原告的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以支持;被告、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斯的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4000274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或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湖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