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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开梓与陈德让、陈丽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开梓,陈德让,陈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504号原告林开梓,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德明,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特别代理。被告陈德让,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丽梅,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杨琛,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开梓与被告陈德让、陈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开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林开梓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