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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方元与邓之明、李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元,邓之明,李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方元,男。被告:邓之明,男。被告:李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元与被告邓之明、李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