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方甲与方乙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甲,方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方甲。委托代理人王明,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甲诉被告方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甲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