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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雷利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利;潘建芳;雷甜甜;雷甜佳;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08号原告雷利。原告潘建芳。原告雷甜甜。原告雷甜佳。法定代理人雷利。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沈文成,男,系该组组长。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四原告系双女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应多享受半个人份的份额。而被告在2009年7月20日给四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5000元、2009年底给四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13000元、2010年2月3日再次给四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20000元,三次共计分配38000元。只仅仅给四原告多分了半个人份的20%,经四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雷利于2013年8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四原告剩余征地补偿款11400元。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四村民小组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雷利、潘建芳、雷甜甜、雷甜佳征地补偿款共计11400元。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文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田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