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凡涛与王乃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凡涛,王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陈凡涛,农民。被告:王乃文,农民。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的(2012)莱城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被告王乃文名下的位于莱城区汶河大道511号舜和旺园5号楼西一单元东户房产一套(证号:0085924)。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我院提出书面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以上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乃文名下的位于莱城区汶河大道xxx号舜和旺园x号楼西一单元东户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