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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钱勤利,陈秋月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行长。被执行人钱勤利,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秋月,住深圳市宝安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钱勤利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及被执行人陈秋月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勤利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秋月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