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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唐衎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南路1001号红岭大厦一至二层。负责人李健。被执行人唐衎,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望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93058.44元及利息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对处分抵押物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五和南路西侧龙岸花园4栋3层3A、3B号房产所得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1.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五和南路西侧龙岸花园4栋3层3A号房产,并委托进行拍卖。2013年8月2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五和南路西侧龙岸花园4栋3层3A号房产由彭万云(身份证号码××)竞得,成交价格人民币97万元,买受人彭万云已付清拍卖款。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唐衎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五和南路西侧龙岸花园4栋3层3A号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1)深福法执字第5157号]二、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五和南路西侧龙岸花园4栋3层3A号房产归彭万云(身份证号码××)所有,成交价格人民币9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