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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曾焕豹与黄爱芝、曾云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焕豹,黄爱芝,曾云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曾焕豹。委托代理人:徐瑞君。委托代理人:黄玲玲。被告:黄爱芝。被告:曾云勃。原告曾焕豹与被告黄爱芝、曾云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陈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焕豹代理人黄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爱芝、曾云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焕豹起诉称:2010年12月2日,被告黄爱芝因经商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款时间是2011年6月1日,并出具借条和领借凭证,被告曾云勃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爱芝至今未予以偿还借款,被告曾云勃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黄爱芝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月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2)被告曾云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爱芝、曾云勃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为证明所述事实,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如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二被告居民身份证、被告黄爱芝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领借凭证,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爱芝、曾云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曾焕豹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2日,被告黄爱芝向原告曾焕豹借款100000元,被告黄爱芝分别出具借条和领借凭证。借条载明:今借到曾焕豹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00元,还款时间2011年6月1日,月利息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保证人自愿对黄爱芝向曾焕豹的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还款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还款完毕日止;借款人黄爱芝,担保人曾云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爱芝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曾云勃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曾焕豹与被告黄爱芝之间因民间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爱芝欠原告曾焕豹借款10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依法应予清偿。根据借条载明的“月利息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结合当地交易习惯、借款期限,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本院对原告曾焕豹请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保证期限至还款完毕日止,应视为对保证期限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要求被告曾云勃对被告黄爱芝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爱芝、曾云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爱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焕豹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曾云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爱芝、曾云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230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陈花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包崇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