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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生,农民,住杨陵区邰城某某小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生,农民,住杨陵区邰城某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人民陪审员  赵芳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