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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傅桂香与姚玲英、刘忠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玲英,傅桂香,刘忠平,刘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玲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桂香。原审被告刘忠平。原审被告刘亮。上诉人姚玲英为与被上诉人傅桂香、原审被告刘忠平、刘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玲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玲英的撤诉申请,系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玲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由上诉人姚玲英负担。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