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陆玉柱与吴好昌、朱锤炼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玉柱,吴好昌,朱锤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69-2号申请执行人陆玉柱。被执行人吴好昌。被执行人朱锤炼。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淮执字第001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锤炼名下的银行存款13794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锤炼名下的银行存款13794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张树兵审判员 万功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