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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郭埃栓与苏凤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埃栓,苏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府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郭埃栓,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府谷县*镇*村人,现住府谷县*镇。被执行人苏凤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府谷县*镇前*村人,现住府谷县*镇。本院在执行郭埃栓与苏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凤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郭埃栓支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0万元利息计算时间从2012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现申请人郭埃栓以与被执行人苏凤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乐平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