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安文强诉被告郭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文强,郭粉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安文强,男。被告郭粉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文强诉被告郭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文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文强承担,其余25元退付安文强。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白平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