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衍辉、仲伟春等与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衍辉,仲伟春,徐美娜,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407号原告徐衍辉。原告仲伟春。原告徐美娜。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职务院长。原告徐衍辉、原告仲伟春、原告徐美娜与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衍辉、原告仲伟春、原告徐美娜撤回对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綦荣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