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仝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仝某,女,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仝某某,男,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之父。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3年8月1日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5000元之义务,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关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