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6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精绘蓝图测绘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精绘蓝图测绘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6470号原告北京精绘蓝图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18号1幢406室法定代表人张应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菊芳,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功德寺一号。法定代表人王连龙,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精绘蓝图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绘蓝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后勤管理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绘蓝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菊芳与被告后勤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精绘蓝图公司诉称:2006年1月16日,精绘蓝图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签订《海淀区教委所属学校地下管线测绘及普查委托协议书》。房管所委托精绘蓝图公司对海淀区教委所属的93所院校的地下管线和附属地下构筑物进行测绘及普查,测绘费用483115元。合同签订后,精绘蓝图公司开展测绘及普查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测绘及普查工作,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房管所交付工作成果。根据约定,房管所应于接收工作成果时向精绘蓝图公司支付全部的测绘费用。但是,精绘蓝图公司向房管所交付工作成果时,房管所并未向精绘蓝图公司支付测绘费用。因后勤管理中心对精绘蓝图公司的工作成果非常认同,2007年2月,后勤管理中心又将另外87所院校委托精绘蓝图公司测绘及普查。自2008年开始,精绘蓝图公司几乎每隔半个月就向房管所催要测绘费用,但房管所一直拖延未付。2010年6月8日,房管所与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教育技术装备部、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教师住宅建设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四个机构组建为后勤管理中心,原四个机构的债权债务由组建后的后勤管理中心继受。后勤管理中心组建成立后,精绘蓝图公司又不断地向后勤管理中心催要测绘费用,至今,后勤管理中心一直没有支付。现精绘蓝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后勤管理中心支付测绘费用4831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5686元。被告后勤管理中心认可原告精绘蓝图公司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请求减付部分合同费用,同意向精绘蓝图公司支付合同费用483115元的95%,即458959.25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对于付款期限,后勤管理中心现无法确定。对此,精绘蓝图公司同意后勤管理中心向其支付458959.25元,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后勤管理中心认可原告精绘蓝图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精绘蓝图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的行为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向原告北京精绘蓝图测绘有限公司给付测绘费用四十五万八千九百五十九元二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九十二元,原告北京精绘蓝图测绘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焱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窦文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