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硚口执字第0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章自宏诉赵小兰、秦言春、赵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自宏,赵小兰,秦言春,赵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硚口执字第00635-1号申请执行人章自宏,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小兰,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言春,女,194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大清,男,193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硚商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大清、赵小兰与秦言春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小兰、秦言春的银行存款576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