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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威与李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威,李炜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68号原告黄威,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李炜彬,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黄威诉被告李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威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李炜彬名下车牌号为粤******的汽车,查封金额以人民币6万元为限。黄浩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粤******为原告黄威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炜彬名下车牌号为粤******的汽车,查封金额以人民币6万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继续查封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