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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粤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粤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明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桂梅,系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被告:王粤翼,住珠海市香洲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粤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何绍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