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6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7月1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峰,河南正声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2)淮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方献明,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1000元,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1000元。审判长 连振华审判员 杜亚平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曹 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