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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辖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与叶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诚,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辖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骥。上诉人叶诚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甬慈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法律规定较为模糊,且涉及到被上诉人商业欺诈等问题,原审法院对本案审理明显力不从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浙高法(2012)17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争议标的金额为240余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本案由本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刘磊桔审 判 员  陶金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袁勤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