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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6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文延国与黄久云、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延国,黄久云,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104号原告文延国。被告黄久云。被告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明才本院收到原告文延国与被告黄久云、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文延国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延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