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6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文延国与黄久云、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延国,黄久云,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104号原告文延国。被告黄久云。被告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明才本院收到原告文延国与被告黄久云、成都市武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文延国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延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