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09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严林平与陈照坤,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林平,陈照坤,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0913-3号原告严林平,男,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瞿文明,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凤琴,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照坤,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博武,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惠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林平与被告陈照坤、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林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照坤、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林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照坤、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林平撤回对被告陈照坤、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00元减半收取28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50元,由原告严林平负担。审 判 长 钱凌虹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文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