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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鉴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713号原告张鉴,学生。法定代理人张希合。委托代理人孙喜杰。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29-4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5024-X法定代表人温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宏坤,山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毓浩。原告张鉴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鉴诉称,原告属平度市蓼兰镇中学的学生,2012年在被告处投保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2012年9月2日7时许,原告在学校被同学用刀刺伤,在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19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保险金。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7754.8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们对原告的主体提出异议,我公司从未对原告承保,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没有合同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苗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