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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宇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763号原告:宇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XX满,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宇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并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好离婚手续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宇某某提出对被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宇某某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员  陈德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春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