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古溆钧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溆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溆钧,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代理人:龚淳,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温文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青,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君燕,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古溆钧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古溆钧于2006年10月入职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担任实习生。古溆钧、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古溆钧的工作岗位是大项目部保险业务,工作任务或职责是承办公司层面大项目,工作待遇按所属部门管理办法执行。2007年12月3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为固定期限,由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古溆钧工作部门为大项目部,岗位为业务拓展岗,古溆钧的绩效薪酬或奖金按各岗位不同性质计发,具体见各岗位薪酬方案。合同约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考勤管理规定为合同附件。2011年1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古溆钧工作部门为大项目部,岗位为销售序列,劳动报酬按岗位薪酬方案。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6年7月成立大项目部,并于同年12月29日颁发《2007年大项目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部门职能是对公司层面的大项目进行维护和跟综服务等,薪酬待遇为固定工资,大项目部专属业务员月薪为1200元,不享受分公司及中支公司因业务量而产生的各类奖励。因公司层面而产生的业务下划给大项目部所属人员并以其个人名义出单,由此产生的业务绩效工资、业务费用及大项目部人员名下业务所产生的部门费用全部纳入公司统筹,由公司统一安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颁发《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三款为:由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成立的经办公司层面项目业务的部门人员,参照上述职务序列确定等级,其薪酬管理办法由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另行制定并报分公司备案。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颁发《2008年大项目部管理办法》,在2007年管理办法基础上对业务员的月薪调整为1800元,其他规定不变。2008年6月27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台《2008年大项目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将大项目部专员月薪待遇调整至2800元,其他事项不变。2009年1月10日,太平洋保险公司颁发《2009年度大项目部(综合拓展部)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目前公司层面的大项目服务单位有:珠海市远洋运输公司、珠海市城市干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中第四条薪酬待遇规定:对渠道专属业务员规定为固定工资,固定月薪为2800元,年终按年率综合管理考核评价,给予一个月至两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励。2009年综合拓展部年终奖金发放表显示,古溆钧2009年年终奖金为5600元,备注处注明奖励2个月。古溆钧自入职后至2010年4月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工资标准及调整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工资调整情况一致,古溆钧在每月工资条上签名确认。2010年4月29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古溆钧出具员工调整通知,内容为:原大项目部(综合拓展部)业务员古溆钧调整到业务五部,古溆钧在分公司备案的大项目部暂不作变动,延续至年底考核完,古溆钧职务为普通业务员,业务级别按普通业务员的业绩考核。古溆钧自2010年5月之后工资产生浮动,工资达6000-10000多元不等。原审法院认为,古溆钧自2007年至2010年4月间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大项目部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古溆钧工作部门为大项目部,岗位为业务拓展部;绩效薪酬或者奖金、津贴、补贴按各岗位不同性质计发,具体见各岗位薪酬方案。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第三款规定:由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成立的经办公司层面项目业务的部门人员,参照上述职务序列确认等级,其薪酬管理办法由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另行制定并报分公司备案。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台的2007年、2008年、2009年大项目部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均规定:大项目部职能为对公司层面的大项目进行维护和跟踪服务;所属人员的薪酬发放方式为固定工资;因公司层面而产生的业务下划给大项目部所属人员并以其个人名义出单,由此产生的业务绩效工资、业务费用及大项目部人员名下业务所产生的部门费用全部纳入公司统筹,由公司统一安排;大项目部专属业务员不参加分公司下发的关于业务员薪酬待遇、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古溆钧在大项目部是领取固定工资,个人不能领取相关的绩效工资待遇。因而古溆钧主张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的绩效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09年年终奖金争议。古溆钧主张以公司内部网络通知计算2009年年终奖金为26553元。该证据为古溆钧单方制作,且属于单一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另,太平洋保险公司颁发的《2009年度大项目部(综合拓展部)管理办法》规定,渠道专属业务员规定为固定工资,固定月薪为2800元,年终按年率综合管理考核评价,给予一个月至两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励。古溆钧已领取2009年年终奖金5600元,为2个月标准工资。可见,太平洋保险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的奖励评价标准给予古溆钧相应的奖金,古溆钧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年终奖差额,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古溆钧主张的保险业务手续费问题。2007年-2010年5月以古溆钧为经办人名义的业务主要有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车辆保险业务和珠海市远洋运输公司船舶保险业务。上述业务,只是以古溆钧名义开单,实为公司层面开拓的业务。根据大项目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大项目部门职能是对公司层面的大项目进行维护和跟综服务等,大项目部专属业务员薪酬待遇为固定工资,不享受分公司及中支公司因业务量而产生的各类奖励。因公司层面而产生的业务下划给大项目部所属人员并以其个人名义出单,由此产生的业务绩效工资、业务费用及大项目部人员名下业务所产生的部门费用全部纳入公司统筹,由公司统一安排。可见古溆钧办理公司层面的业务,个人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业务费等费用。另根据《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第二款规定:营销(个人代理),公司建立个人代理即营销员制度,营销员如有业务,按有关业务费用标准外,再加3.6%作为代理手续费,在半年内营销员业务达到正式业务员标准,可申请作为正式业务员。依据该规定,佣金(代理手续费)制度适用于代理关系。本案中,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古溆钧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委托保险代理关系,古溆钧属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属下员工而非保险经纪人,不属于个人代理关系,故该规定不适用古溆钧。故古溆钧主张保险业务佣金,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古溆钧主张的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差额、佣金等均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其要求相关赔偿金,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有关违反支付劳动报酬与补偿的法定情形,原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古溆钧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2007年1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古溆钧的请求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申请时效。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法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行为没有约束力。综上,古溆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古溆钧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古溆钧负担。一审判决后,古溆钧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古溆钧诉讼请求。2、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没有查清事实,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1、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中,太平洋保险公司篡改了第三款。根据劳动合同附件,第三款应是:“业绩计算办法,半年考核标准不变基本待遇即一级业务员及以上人员……”。2、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关于成立大项目部的通知》,其中编录人为何思璐,文件时间为2006.7.3,但是根据(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283号案件中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花名册,何思璐的用工起始日为2007.3.1,合同起始日为2008.1.1。3、《2007年大项目部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2008年大项目部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2009年大项目部(综合拓展部)管理规定》,既然《关于成立大项目部的通知》为伪造,那么大项目部就没有成立依据,其后的管理办法也属伪造,是为了本案临时打印盖章而非当时制定盖章的文件。4、证人证词;根据员工花名册,陈利琴2009年7月1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所谓的2009大项目部管理规定,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月薪1800,试用期后月薪2800,并按上述标准的90%预发,根据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工资表,陈利琴自2009年9月的工资即为2800,与所谓的2009大项目部管理规定中工资发放标准明显不符,而且证人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证人本身未出庭质证,证人知道并同意“大项目部”管理规定并不能得出古溆钧知道并同意“大项目部”管理规定的结论,因此其证言并不能证明待证事项。5、公司车辆使用登记,公司其他业务部门业务员也有使用公司车辆的情况如许冠新、石修军,因此此项证据不能证明待征事实,不能说明车辆使用人的业务是公司业务,且公司并没有制定车辆使用管理规定。6、事实上,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成立“大项目部”,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7年至2012年向古溆钧支付过绩效工资、业务手续费,(参见古溆钧一审提供的银行明细清单)但未足额支付,将欠付部分款项归入公司统筹即“小金库”,而这是违反保监会的管理规定的。因此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多次作出处罚决定,对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雷雯、李新桐、熊力进行相应处罚。这就证明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关于“大项目部”管理规定是违规的,也从侧面证明上述管理规定是虚假的。7、一审法院认为古溆钧提交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内部网络数据(绩效工资以及业务手续费清单)属于古溆钧单方制作,事实上,该清单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制作,(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283号案件中认定了与古溆钧提交的内部网络数据相同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8、一审法院根据《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认为古溆钧不应享有代理手续费,而根据该规定第六条第2项,古溆钧的业务手续费(即代理手续费)应按市场平均水平支付,一审判决认定此项事实不清。9、一审法院认定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车辆保险业务、珠海市远洋运输公司船舶保险业务只是以古溆均名义开单,实为公司层面开拓的业务,上述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上述保险业务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经办人均为古溆钧,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了古溆钧上述业务的部分绩效工资与业务手续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业务人员的薪酬包括绩效工资以及业务手续费。1、正式拓展岗业务人员的薪酬构成是绩效工资、业务手续费,基本工资包含在上述薪酬范围内;即便是太平洋保险公司伪造的“大项目部”管理规定中也提到正式业务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绩效工资和业务手续费。2、古溆钧的绩效工资应根据当年相应级别参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第一条而定。3、根据劳动合同附件《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第六条,正式业务人员的待遇包括绩效工资和业务费用(即业务手续费),业务手续费按市场平均支付。根据该规定第三条第1项,纯业绩=实收保费—销售费用(手续费、退保)—临分+回分手续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包括临时业务人员(即营销员,个人代理)和正式业务人员都可以做业务,上述计算公式即可证明正式业务人员也应获得该笔业务的手续费。4、根据劳动合同附件《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正式业务人员即公司员工和临时业务人员即营销员的薪酬均作了规定;正式业务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社保、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绩效工资、业务手续费;临时业务人员的薪酬包括绩效工资(统一按3.6%计算,不分级别,参见《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第二款)、业务手续费。临时业务人员的福利待遇比正式业务人员低,假设正式业务人员没有业务手续费待遇而临时业务人员有业务手续费待遇,二者一个月都是做了10万的业务,假设当期手续费的市场水平是保费的15%,那么临时业务员待遇是手续费15000元+绩效工资3060元,共计18060元,正式业务人员的待遇只是绩效工资3060,临时业务员的收入反而比正式业务员更高,这显然不合常理。5、古溆钧获得了职业销售证,可以从事保险销售。根据广东保监局78号文、职业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员工可以从事保险销售并获得相应报酬。6、根据珠海信禾、珠海远洋保险单以及其他业务,其保险经办人为古溆钧,根据保单、公司内部网络数据,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一审提供的保险合同、费用明细能够证明古溆钧的绩效工资和业务费用共为498027.57元。三、一审判决存在漏判。1、一审判决没有对古溆钧起诉状第六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请求予以说明判决的事实和依据,径行驳回包括该项请求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2、古溆钧于2007年7月25日首次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续签,2011年1月1日再次续签,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与古溆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太平洋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古溆钧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按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得收入支付两倍工资,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止。四、关于年终奖金。1、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内部网络通知是古溆钧自己制作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因此而做出的裁判没有依据。2、一审判决根据《2009年大项目部(综合拓展部)管理规定》(判决书第8页,打印错误)认定应按照固定月薪2800元计算年终奖,而上述证据是伪造的,事实上,年终奖应根据《2009年年终奖数据》计算。五、关于加付赔偿金。既然一审法院认定绩效工资、业务手续费、年终奖的事实、依据错误,那么其驳回古溆钧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也就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一审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古溆钧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据法律规定支持古溆钧的上诉请求。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古溆钧的无理诉求,理由如下:一、关于古溆钧于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问题。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古溆钧在提出上诉时提交的证据并不属于新证据,不应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2项以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来看,古溆钧在一审期间既没有申请延期举证,也没有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其在一审给予的证据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的证据,已视为举证权利的放弃;现古溆钧在上诉时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范畴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不应采纳。二、关于古溆钧在仲裁和法院一审审理阶段所确认的事实和证据问题。1、在仲裁和法院一审审理中,古溆钧均对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7《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这一事实证明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薪酬管理规定”是真实存在的,古溆钧对其内容和规定也是清楚无误的,不存在任何歧义和篡改,古溆钧于上诉状的陈述,完全是歪曲事实,混淆是非。2、在仲裁和一审审理中,古溆钧确认进入太平洋保险公司单位后,所服务的工作部门和岗位系大项目部的业务员。这一事实证明了古溆钧对于在大项目部工作期间,对于大项目部的专管职能和性质是清楚的,对于由公司开拓的大项目业务进行跟踪和维护的工作职能也是清楚的。3、在仲裁和一审审理中,古溆钧确认其在大项目部工作时,知道其薪酬是固定工资,也知道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其工资调整进行了通知。4、古溆钧在一审庭审中,认可了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序号为19、24、25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一事实证明了古溆钧清楚知晓,太平洋保险公司开拓的公司层面的大项目部业务所产生的效益,系由公司及大项目部自行统筹、自行管理的;同时,因公司大项目部业务产生的业务支出费用(如员工工资、业务开拓费用、员工为维护业务的花费、报销等)也由统筹费用中支出。综上,古溆钧要求业务手续费和绩效工资的请求是不能成立的。三、关于古溆钧所称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问题。1、《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系由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下发的,因关系到每个业务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在下发后都会传达,古溆钧对规定的内容是知道的。从仲裁到一审的近半年中,古溆钧对上述管理规定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予以认可,而在提起上诉中,却突然以“篡改”为由来否认所确认的事实,并以此混淆是非,不能成立。2、古溆钧认为《关于成立大项目部的通知》等系列文件是伪造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该通知的编录时间和编录人何思璐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正式用工的时间不符。二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曾被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处罚。结合古溆钧在仲裁、一审审理期间所确认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分析,大项目部的成立和存在是客观事实;古溆钧自2006年10月进入太平洋保险公司公司至2010年4月期间,在大项目部工作、领取固定工资、工资调整得到通知并实际领取均是客观事实。事实上,何思璐当时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公司办公室的大学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协助完成了相关的文员工作,包括上述文件的打印,毕业后古溆钧录用。古溆钧关于《关于成立大项目部的通知》等系列文件是伪造的说法,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的。3、关于证人陈利琴的工资领取时间和金额,从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可以反映,与《2009年大项目部(综合拓展部)管理办法》并没有冲突。难道因为陈利琴的提前转正,就能认为《2009年度大项目部(综合拓展部)管理办法》是伪造的?4、关于公司车辆使用登记表,古溆钧在仲裁庭审中及一审庭审陈述矛盾,从该登记表中显示,使用该车辆的范围和人员都是有限制的,是用于办公室、财务和大项目部的工作及业务,而不是用于普通业务部门业务员的业务开拓。四、古溆钧的上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一)古溆钧于2010年5月前是大项目部的业务员,并非是普通业务部的业务员,不参照普通业务员的薪酬等级。1、2006年7月,因业务开拓的需要,太平洋保险公司依据分公司的精神和决定,组建了对公司层面大项目业务的专管职能部门—“大项目部”,大项目部的全部业务项目系由公司利用自有资源开拓,并非部门员工个人开拓,部门员工的任务只是跟踪和维护经由公司开拓的大项目业务,这也与古溆钧在一审期间陈述其工作相一致,显然,古溆钧自2006年10月进入大项目部时,对此是完全清楚的。2、依据分公司关于《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和“大项目部管理办法”之规定,古溆钧所在的大项目部业务员,既不需完成公司规定普通业务员的任务指标,没有业务考核的硬性指标和压力;也无需承担业务项目的开拓困难,没有完不成业务量即面临降级的压力;更没有因开拓业务而需自行承担的任何成本支出。基于此,包括古溆钧在内的大项目部员工,只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开拓好业务的情况下进行跟踪和维护,也相应地不参与公司普通业务员的业绩绩效考核与计算,不享有普通业务部业务员的绩效工资,而系依合同约定,根据部门管理办法领取无任何风险的固定工资。对此,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古溆钧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时,古溆钧就已对大项目部成立的原由、其在大项目部的职务性质、薪酬发放标准以及方式等上述情况均是十分清楚并确认无异议的。(二)古溆钧混淆了业务费和业务手续费的性质,混淆了业务员及营销员的计薪方式,其要求手续费或佣金是没有依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即使依据古溆钧提交的《78号文》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产生佣金和代理手续费的基础是与保险公司签订有保险业务代理合同,支付的对象是保险代理人(包括营销员)和保险经纪人。而古溆钧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保险代理关系,古溆钧是太平洋保险公司聘请的大项目部员工,而非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船舶保险业务,完全属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公司层面的大项目业务,系太平洋保险公司利用自有资源开拓的,古溆钧不享有绩效工资,更无权享有“佣金”或“手续费”。五、关于一审是否存在漏判的问题。古溆钧在一审起诉状中的第六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古溆均2008年1月—2011年12月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而在仲裁阶段的提出的请求为:“要求支付2007年1月-12月期间未与古溆均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上述两项请求显然不同,对于一审诉讼的第6项请求,古溆钧在仲裁阶段并未提起,也未经仲裁的前置程序,一审判决予以驳回,是于法有据的,不存在漏判之情形。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古溆钧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古溆钧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中,古溆钧补充提供花名册复印件及其他太平洋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材料复印件,拟证明何思璐的入职时间、薪酬规定第三款及大项目部的通知均属伪造。古溆钧称由于仲裁委及法院没有相关的手续证明出处,所以拍照取得。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新的证据,不同意质证。古溆钧提出由于一审自已去开庭,所以未及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故二审提出调取证据及司法鉴定的申请,以核实太平洋保险公司内部网络系统调查文件的真实性。太平洋公司认为超出举证期限,不同意古溆钧的申请。本院认为,古溆钧补充提供花名册复印件及其他太平洋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材料均形成在一审之前,不属于二审中新的证据,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同意质证,且花名册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而其他材料均为人民法院案卷材料,应经人民法院准许进行复制并加盖印章,古溆钧取证程序不具合法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并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古溆钧据此称何思璐的入职时间、薪酬规定第三款及大项目部的通知均属伪造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至于古溆钧二审提出调取证据及司法鉴定的申请,超出了举证期限,且未提出申请的理由亦不成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古溆钧二审的调证申请及司法鉴定申请均不予准许。针对古溆钧的上诉请求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确定如下争议焦点并分析如下:关于古溆钧主张的绩效工资、年终奖、保险业务手续费及未支付上述款项的赔偿金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古溆钧该节请求的期间为2007年1至2010年7月,从古溆钧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陈述及劳动合同内容看,双方均确认古溆均上述期间的工作部门为大项目部,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应按各岗位的不同工作性质计发,具体见各岗位的薪酬方案。古溆钧上诉主张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成立大项目部,与其劳动仲裁及一审的陈述自相矛盾,亦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古溆钧反悔并没有相反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并确认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了大项目部、古溆钧在该部门工作及劳动报酬应按各岗位的薪酬方案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一)古溆钧未提供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大项目部的薪酬管理办法方面的直接证据,其提供的绩效数据、年终奖数据等均无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签章,亦无来源证明,故依法不具有证明效力,不构成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支付上述劳动报酬的充分理据。(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原审中提供了《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员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2007年、2008年及2009年大项目部管理办法等证据证明大项目部的薪酬发放标准。经质证,古溆钧对《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员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对其他证据不认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首先,古溆钧上诉中对太平洋公司提供的各个证据的意见并未结合全部证据综合分析,隔断了各个证据的联系,本院不予一一评析。其次,虽然古溆钧上诉中主张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员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有篡改,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而从其劳动仲裁及原审庭审的质证意见看,其对该证据并无异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采信该证据符合证据认定规则,据此应确认大项目部的薪酬管理办法应按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又提供大项目部的管理办法等证据以证明古溆均的劳动报酬标准是按大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的,虽然古溆钧主张没有看过上述管理办法,但结合古溆钧提供的工资存折、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及银行汇款单及古溆钧原审庭审陈述认可在大项目部的工资是按固定工资发放及工资标准的调整数额等证据看,古溆钧自入职后至2010年4月期间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工资标准及调整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亦表明古溆钧对双方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是清楚的。古溆钧主张其多次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古溆钧该节请求金额达50余万元,至其仲裁长达5年,古溆钧长期未领取无异议亦有违常理,且与古溆钧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后均在工资条进行了签名确认的情况相悖。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大项目管理办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信度较高,而古溆钧提出异议缺乏证据证明,且其陈述矛盾较多,难以采信,故原审法院采信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大项目管理办法作为确定古溆钧工资标准的依据,并无不当之处,本院应予维持。据此,古溆钧请求按《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业务员拓展岗位人员职务和薪酬管理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其薪酬谢待遇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大项目部管理办法规定,大项目职能为经营和维护好公司层面的大项目,所属部门的渠道专属业务员的薪酬发放方式为固定工资;经年终考评按分数奖励1-2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因公司层面而产生的业务下划给部门所属人员,并以其个人名义出单的,由此产生的业务绩效工资、业务费用及部门人员的名下业务所产生的部门费用全部纳入公司统筹;大项目部专属业务员不参加分公司下发的业务员薪酬待遇。古溆钧以其为普通业务员主张绩效工资及业务手续费,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至于2009年年终奖,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了2009年综合拓展部的年终奖金发放表显示,古溆钧年终奖2个月工资5600元,古溆钧亦签名予以确认,该金额与大项目管理办法内容一致,故古溆钧上诉主张2009年终奖差额不成立,应予驳回。基于古溆钧主张的绩效工资、年终奖及业务手续费不成立,故古溆钧请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未支付上述款项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古溆钧主张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古溆钧该节主张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故不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2007年时施行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在之前施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用人单位2008年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无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古溆钧该节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本院对古溆钧该节上诉主张予以驳回。关于古溆钧主张2008年1月-2011年12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是否成立的问题。首先,古溆钧在劳动仲裁期间并未提出该项请求,在其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增加了该项请求,而该项请求与其他仲裁请求并不具有不可分性,而是独立的劳动争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审处。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依照上述规定,古溆钧与太平洋保险公司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次数,应从双方签订的2007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即2010年12月3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双方之后只续订了一次劳动合同,至古溆钧提出劳动仲裁时尚未期满,故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据此古溆钧主张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属于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关于古溆钧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成立的问题。古溆钧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11年1月1日续订的劳动合同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在古溆钧提出本案劳动仲裁时双方劳动合同尚未期满,而从古溆钧提出的仲裁请求中并未明确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庭审中古溆钧陈述仍在职,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劳动合同的解除为前提,古溆钧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显然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古溆钧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古溆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肖 锋代理审判员 郑 恒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窦羡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