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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喻有枝、胡利娟与杨伟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有枝,胡利娟,杨伟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喻有枝。原告:胡利娟。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柳华。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兵。被告:杨伟芬。委托代理人:万小琴。委托代理人:俞国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有枝、胡利娟诉被告杨伟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有枝、胡利娟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伟芬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喻有枝、胡利娟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伟芬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有枝、胡利娟撤回对被告杨伟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喻有枝、胡利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