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喻有枝、胡利娟与杨伟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有枝,胡利娟,杨伟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喻有枝。原告:胡利娟。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柳华。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兵。被告:杨伟芬。委托代理人:万小琴。委托代理人:俞国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有枝、胡利娟诉被告杨伟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有枝、胡利娟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伟芬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喻有枝、胡利娟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伟芬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有枝、胡利娟撤回对被告杨伟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喻有枝、胡利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