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苏继成,阜阳市颍泉区闻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任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