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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苏继成,阜阳市颍泉区闻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任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