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08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莹、俞小娟与被执行人俞定贵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莹,俞小娟,俞定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832-1号申请执行人:俞莹,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理人:陈德兄(申请执行人俞莹之母),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俞小娟,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俞定贵,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2)繁民一初字第00955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定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捷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