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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合岭、郭正申、刘方元、吕建争诉被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海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合领,吕建争,刘方元,郭正申,程海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魏合领,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吕建争,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方元,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正申,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海全,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合岭、郭正申、刘方元、吕建争诉被告濮阳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海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合岭、郭正申、刘方元、吕建争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合岭、郭正申、刘方元、吕建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魏合岭、郭正申、刘方元、吕建争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