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5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梅与张洪毅、王维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张洪毅,王维强,魏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506-4号原告李梅。被告张洪毅。被告王维强。被告魏敬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梅与被告张洪毅、王维强、魏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魏敬华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健康路东长丰街北怡康家园8#楼2单元402室的一处房产,房权证号高密市第00497**号;查封被告魏敬华之妻孙文霞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罗家庄社区的一处房产,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两年,自2013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