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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县执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邓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477-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邓树海,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榔梨镇三合村合塘明组***号。被执行余立兵,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柴家山居委会四组,住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社区居委会尚城B511房。申请执行人邓树海与被执行人余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执行。2012年7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立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邓树海借款本金200000并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从2011年12月2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及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余立兵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房,扣除其所欠银行借款后,本案参与分配取得案款132687.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余立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树海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4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