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3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玲与被执行人常保军离婚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玲,常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61-2号申请执行人贾玲,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常保军,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贾玲与常保军离婚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常保军支付贾玲经济帮助费130000元(当庭支付70000元)。贾玲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保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常保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保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常保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保军银行存款60000元(含执行费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庆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