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章雅英、杨水照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雅英,杨水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章雅英。被申请人:杨水照。诉讼代理人:杨美玲。申请人章雅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水照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章雅英称:申请人章雅英与被申请人杨水照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杨水照多年前患老年痴呆症,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痴呆症状日趋严重,目前已经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不能识辨自己的亲人和朋友,可以说已经完全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自2011年起,被申请人被送入杭州绿康老年康复医院,由康复医院进行24小时护理。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指定章雅英为其监护人。申请人章雅英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户口簿、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杭州绿康老年康复医院诊断证明书、病程记录单、杭州钢铁集团职工医院CT报告单、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被申请人的亲属情况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质证,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杨美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未提交其他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查,被申请人杨水照,男,192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大马弄42号102室。被申请人于多年前出现记忆差,不喜与人交流的症状,5年前外出不能自行回家,需要保姆照顾,至今生活已不能自理,并长期处于住院状态。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杨水照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13年8月1日做出杭七院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1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精神医学评定:阿尔茨海默病(老年型);2、被申请人杨水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患有老年型阿尔茨海默病,受疾病影响目前认知功能基本丧失,且无法恢复可能,无法对事物有完整准确的认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代理人的意见,本院指定章雅英作为其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杨水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章雅英为被申请人杨水照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燕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娄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