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牛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建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