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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牛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建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