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83号申���执行人刘某某,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2466.66元,并承担执行费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付钊 搜索“”